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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检察院与凤阳县环保局举行污染环境案件赔偿金过付活动
时间:2019-04-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4月11日,凤阳县检察院办理的陈龙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污染环境赔偿金过付活动在凤阳县检察院举行,活动由凤阳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江淮主任与凤阳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王传礼大队长共同完成。 

    凤阳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陈龙在无任何手续、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格的条件下,组织工人利用加工生产设备粉碎废旧电路板,提取铜等金属,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由凤阳县环保局委托具有资质的铜陵市浩天再生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对此产生的126312元处置费用应由陈龙承担。凤阳县检察院于2019年1月3日以凤检刑诉[2018]317号起诉书、凤检民公诉[20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龙犯污染环境罪并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向凤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3月26日,凤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126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院认为:被告人陈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因本案发生的126312元的经济支出,系被告人陈龙犯罪行为造成,理应对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对已扣押的作案工具配电柜一组、摇床一套、电动机组一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凤阳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处理;三、被告人陈龙支付危险废物处置费126312元。在凤阳县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陈龙主动缴纳了危险废物处置费126312元。 

    此次赔偿金过付活动充分体现了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密切联系、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推动司法办案与环境保护并行。 

       

                              赔偿金过付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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