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袁中锋 通讯员 童晶晶 冯祝苗))4月7日,由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该市首例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21年,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发现,被害人小林(化名)曾被被告人强迫到某文身店文身。2022年,该院在办理多起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再次发现多名未成年人存在文身问题。经查,办案检察官发现,该市三家文身店存在为多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清除文身等服务行为。天长市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先后给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发了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职尽责。在滁州市检察院的跟踪指导下,天长市检察院进行了进一步调查走访和线索收集。2022年8月12日,天长市检察院对此案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有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2022年10月25日,天长市检察院将该案移送至滁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1月4日,滁州市检察院以这三家文身店为被告,向滁州市中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处三被告立即停止给未成年人文身,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在7日上午的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与三名被告就案件的基本事实、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以及被告应承担的责任等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在发表出庭意见时,公益诉讼起诉人这样说道:“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相对较弱,对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认识不足。三家文身店店主为谋取利益,明知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仍为他们提供文身服务,其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三被告当庭表示没有异议,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将停止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我深刻认识到,我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愿意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以后,我一定会严格依法经营,绝不再为未成年人文身。”被告贡某陈述道。
鉴于贡某向未成年人违法提供文身服务的人数众多、时间跨度较长,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表示不接受调解,提请法院依法裁判,滁州市中院将择日宣判。鉴于另两名被告向未成年人违法提供文身服务的人数较少、持续时间较短,在法院的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同意与两被告调解结案。
为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切实提升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意识,滁州市检察院特提请市委平安办,邀请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等职能部门以及文身经营者等观摩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