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关于印发《滁州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7-17  作者:  新闻来源:滁州市检察院 【字号: | |

关于印发《滁州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院:

《滁州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院检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院涉民营经济保护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六检察部)报告。

联系人:晋圣霞

电话:3211563  

 

 

                                  滁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14日

 

滁州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

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高检院、省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和改进全市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鼓励、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的司法理念,坚持主动服务、平等保护、规范司法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努力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方法措施

(一)广泛开展“主动服务民企走访调研”活动。积极参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定点联系、走访调研机制。各院领导班子每年走访辖区内民营企业不少于10家通过实地调研、座谈等方式,及时了解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法治需求,切实增强司法办案和检察服务的针对性、实效性,努力增强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公信力、亲和力,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亲商、安商的服务保障工作效果。

(二)严厉打击侵害民企利益犯罪活动。加大对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严厉打击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绑架等危害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的犯罪;依法打击因劳资纠纷、经济纠纷而采取的暴力讨薪、暴力讨债等影响民营企业经营秩序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等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犯罪。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惩治欺行霸市、强迫交易、强占资产强揽工程及实施“软暴力”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对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及时调配精干力量,组成检察官办案组快速办理注重帮助涉案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提振民营企业家安全预期和投资经商信心。

优先办理保护民企权益案件。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热线电话,安排专人负责,畅通民营企业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受理民营企业的控告、申诉和举报。严格执行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建立健全涉民企错案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坚决纠正涉民企冤错案件对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四)依法审慎办理民企刑事案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涉及民营企业的历史问题,严格遵循罪刑法定、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法公正妥善办理。对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对定罪证据不足的,坚持按疑罪从无原则办理;对构成犯罪的,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尽可能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的民企负责人,经羁押必要性审查,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依法规范处置涉案财产,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家的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合法财产和涉案财产,对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行为及时予以监督纠正。

(五)充分发挥诉讼监督的职能作用。加强立案监督和刑事侦查监督,依法监督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及选择性执法等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坚决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等违法行为;加强刑事审判监督,重点监督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裁判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诉讼程序等方面是否存在错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加强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涉及民营企业的金融、合同、工伤、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等生效裁判、调解确有错误的案件错误采取执行措施、怠于执行案件,以及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案件

    三、具体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市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对于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各院都要成立涉民营经济保护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担负控告申诉检察职责的部门,统筹做好受理民企涉法诉求、敏感疑难案件指导研判、相关部门协调沟通、民企合法权益保护等工作,推动形成保护民营经济“一体化、一盘棋”工作格局。要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指导,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二)强化跟踪指导承担控告申诉职能的业务部门要对涉民营经济案件实行专门统计汇总、专门分析研判制度。基层院应分类统计填报相关表格,一月一报。市院每两个月向省院涉民营经济保护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走访、服务民企和受理、办理涉民企案件情况,并附典型案例。

(三)完善协作机制。加强与同级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沟通联系,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准确把握党委、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要点,瞄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找准履行检察工作职责的发力点,帮助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建立健全线索移送、信息互通、联席会议等制度,畅通涉民营经济保护案件办理绿色通道。

(四)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各地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宣传报道检察机关做好服务工作的新举措、新成效、典型案例、典型事例,释放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强烈信号,让全体检察干警和更多的社会公众都关心关注参与到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来,让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真正熟悉检察职能、真正信赖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