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以来,全国本土聚集性疫情呈现点多、面广、频发特点,给疫情防控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检决策部署,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在法治轨道上依法战疫。
为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切实筑牢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坚实防线,安徽省检察院特发布近期办理的3起涉嫌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隐瞒行程轨迹造成新冠病毒传播——胡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案例二:明知进口火龙果涉疫仍违规售卖——武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案例三:强行冲卡妨害疫情防控公务——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
案例三
强行冲卡妨害疫情防控公务——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
【案情概要】
同年
因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无法出示核酸检测证明,王某某要求扣留其驾驶证、行驶证,待唐某某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将车辆调头并原路返回时,再将驾驶证、行驶证发还。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拒不配合,并加大油门,强行闯过卡口,并将王某某拖倒在地,致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系四肢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属轻微伤。
次日,唐某某到天长市公安局冶山派出所投案,因疫情原因,天长市公安局未对唐某某采取拘留措施,于当日对其取保候审。案发后,天长市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法律要旨】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要求,保障检测秩序,维护人员流动监控、医护人员保护等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是及时阻断疫情传播、确保防控秩序有条不紊的关键。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包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在疫情时期,辅警等人员虽未列入国家编制,但其协助从事疫情防控公务,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