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
关于印发《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的通知
(2011年12月29日 公通字[201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
现将《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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