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告知书
检羁审申〔 〕 号
(副本)
:
你因涉嫌 ,现已被 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现向你告知权利如下:你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年 月 日
(院印)
本告知书已收到。
被告知人:
第二联 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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