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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滁州一案例入选安徽涉军维权典型案例
时间:2022-08-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安徽检察机关 

依法惩治危害国防利益、 

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 

1. 梁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诈骗案 

2. 董某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案 

3. 张某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案 

4. 彭某某故意伤害案 

5. 李某破坏军婚案 

6. 张某某司法救助案 

案例二 

董某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被告人董某、温某某(另案处理)密谋用部队驾驶证换领地方驾驶证,温某某负责伪造“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董某负责勾结王某某(另案处理)伪造“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证明”(实为部队与地方公安机关车管所商洽工作的“函”)。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董某伙同温某某、王某某伪造“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各51本、“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证明”51份,并在省内多地公安局车管所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2017年6月至11月,董某为了非法获取财物,伪造“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各10本、“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证明”10件,在某市公安局车管所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2018年11月2日,定远县公安局以董某涉嫌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9年4月15日,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董某犯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罪提起公诉,2019年7月22日,定远县人民法院以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五年。董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情况】 


 

1. 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鉴于该案案情重大疑难复杂,侦查取证难度大,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具有丰富侦查工作经验的检察官团队提前介入,为进一步查清涉嫌犯罪事实、精准打击涉军犯罪提供了人才保障。办案团队先后两次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沟通案件情况,围绕查明董某伪造部队公文、证件的具体行为过程,提出十二条补充侦查意见,引导侦查人员全面收集证据,完善证据体系,为案件审查起诉奠定坚实基础。 


 

2. 加强军地沟通,统一认定标准。审查起诉阶段,办案团队及时与军队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就案件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进行会商研究,特别是对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证明”能否认定为武装部队公文进行了充分探讨。该份书证形式上看是部队出具给地方车管所的“证明”,但从内容和实质作用上看,则相当于公文“函”,是武装部队和地方车管所商洽工作的重要载体,应当将该“证明”认定为武装部队公文,从而在案件事实和罪名认定上统一了认识,为案件顺利起诉、判决扫清了障碍。 


 

3. 揭示行为社会危害性,从严惩处犯罪。董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武装部队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干扰了部队的日常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大,符合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且董某伪造“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证明”公文、证件数量较多,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对此,检察机关在法庭上进行了充分的说理论证,定远县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定罪量刑意见。 


 

【典型意义】 


 

1. 全面把握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确保对涉军犯罪的精准打击。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犯罪,不仅严重扰乱武装部队执行公务、履行职责,也严重危害国防安全和军队建设。检察机关对该类犯罪行为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形成震慑,充分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以有力的检察履职服务军队建设和社会治理,维护军事和国防利益。 


 

2. 加强军地协作配合,增强案件办理质效。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坚持与军队相互配合的原则,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切实加强与军队检察机关、军队机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借助部队的专业人员、专业力量,就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中的复杂疑难问题,特别是涉及到“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等的认定标准问题,充分会商论证,破解办案难题,确保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以“国防绿”助力“检察蓝”,以“检察蓝”服务“国防绿”。 


 

来源:安徽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