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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年度人物】常盛:履行公益诉讼职责 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
时间:2023-03-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2022安徽消费维权年度人物,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常盛当选!


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主任常盛,从事检察工作30年来,恪守初心,始终如一,在平凡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尽职尽责,捍卫法律尊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维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依法惩治农资领域的制假售假行为,从源头上保证化肥农资质量安全,维护广大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健康的农资消费环境,坚决防止、严肃查处各类危害粮食安全的违法行为,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公诉席上,她铿锵有力、义正严辞,以无可辩白的事实驳斥着坐在被告席上的张某龙、张某明、过某良等七名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的被告人及其代理人。

2016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张某龙先后租用厂房及设备,生产劣质复合肥料,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装袋进行包装后,假冒合格肥料,通过经销商销往滁州市多个县市区的农资店和农户。张某明、过某良等人明知上述复合肥料不合格,仍从张某龙处购买并销售,致使不合格化肥流入消费市场,农民购买后直接用于农业生产,销售金额约65万元。 张某龙等七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化肥一案移送检察机关后,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她带领部门人员认真分析案情并敏锐地意识到,张某龙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化肥,不仅构成刑事犯罪,而且侵害了众多农民的合法权益,危害国家粮食安全,损害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随后,立即对该案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并积极与刑事部门对接,调取全案20余本卷宗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该案有生产商、经销商、零售商等销售层级,同时销售范围涉及市辖8个县市区,案件涉及范围广、调查核实证据工作量大、任务重。为突出打击重点,认真分析案情,决定采取刑事先行,以独立的民事公益诉讼形式进行起诉。同时积极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动向省消保委提出检察建议并及时向省检察院作了汇报,省检察院将此案作为挂牌案件进行督办。

案件移送后,常盛代表滁州市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作为案件承办人主动与省消保委保持密切联系,在省检察院组织指导下多次召开座谈会,讨论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并协助省消保委多次调查取证,共商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相关事宜。

2022年7月28日,该案由省高级法院指定定远县法院审理,省检察院李卫东副检察长、省消保委吴瑞卿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部分驻马鞍山和驻滁省人大代表、市县两级人大代表等旁听了该案庭审。常盛主任代表滁州市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庭审中常盛主任深刻剖析张某龙、张某明、过某良等七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严重危及农民切身利益,侵害了众多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农资市场秩序,危害了国家粮食安全,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从法理上阐明七名被告为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本案是安徽省首起涉“三农”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1月3日,安徽电视台《法治时空.检察直播间》栏目对本案进行了专题报道,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受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2015年至2019年间,董某明、王某鑫、周某志等11人明知他人卖的假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仍多次购进并加价销售给天长市境内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共销售假冒口子窖、洋河海之蓝、天之蓝、古井贡酒、五粮液等品牌系列白酒金额共计283万余元。经鉴定,涉案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滁州市检察机关发挥上下联动优势,由常盛负责审查,与天长市检察院、凤阳县检察院一体化办理,支持省消保委对董某明、王某鑫、周某志等11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通过提出惩罚性赔偿让违法行为人“痛到不敢再犯”,增加其违法成本,放大威慑效应,提升治理效果。此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2021年“3.15”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并获评安徽省2020年度“十大法治事件”。滁州市检察机关以本案为引领,针对辖区内存在的白酒行业制假、售假问题,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部署开展专项活动,整顿行业乱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做好检察为民办实事

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是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重要环节,也是落实检察为民办实事的一把抓手。作为公益诉讼检察部的负责人,常盛积极履职,针对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冷链市场的违法行为和监管漏洞,重拳出击。在收到天津市检察机关移送的“毒狗肉”案件线索后,立即展开调查,督促销毁“毒狗肉”13.52吨,价值30余万元,及时消除了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隐患。今年以来,围绕最高检开展的“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结合滁州实际积极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活动。王某胜、韩某荣等人从南京购进巴西某品牌猪肚100余吨,改包成美国某品牌销往南京、滁州等地,销售额达360万元。针对这一违法行为,滁州市检察机关依法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向被告提出赔礼道歉和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保护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群众身边无小事。针对多起不法经营商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和在卤制卤菜的过程中添加罂粟壳的行为,常盛主任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出的诉讼请求,均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相关案件被《安徽法制报》《安徽法院报》等媒体宣传报道。为整治消费市场乱象,她主动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加强协作,通过调阅行政处罚卷宗、移送案件线索等方式,对食品企业和超市开展专项监督,从粉丝、味精、面粉等老百姓食用较多的食物或调味品着手,发现多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案件线索,并全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滁州市检察机关加大食品药品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等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共发现相关线索260件,立案办理225件,制发检察建议39件,提起公益诉讼77件,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490余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2021年,她被评为“滁州市高质量发展突出贡献奖先进个人”“滁州市保障农民工资支付工作先进个人”、全省“优秀办案检察官”。所在部门近三年来在全省业务考评中均位于第一方阵,被省检察院评为“行政检察优秀办案团队”“加强行政检察监督 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优秀组织单位”,并授予“集体二等功”称号。

荣誉是鞭策、是鼓舞。她将继续带领滁州市公益诉讼检察团队,依法履行公益代表职责,积极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凝聚全社会、各部门公益保护合力,以“我管”促“都管”,推动形成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切实守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