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任免卫晓霞等法律职务的请示
滁州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提请任命:
卫晓霞为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副县级检察员。
喻尊晏为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副县级检察员。
万石松为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王昌杰为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刘翠芳为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提请免去:
王超、张跃武的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赵勇、陈亮的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请予审议。
2016年12月20日